福清市实验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制度
2010年9月
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,是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力量,促进语言文字的现代化,是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性环节;语言文字是社会生活的重要交际工具,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和利益。学校是学习普通话、使用规范汉字、培养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主渠道和主阵地,对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着重要影响。为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进程,形成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,使之与精神文明建设、学生素质教育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,特制定本制度:
1、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、贯彻、落实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。
2、健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络。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各班设立推普员,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,开展学校和各班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、整治与监督工作。
3、每一位教师只要进校门无论是课上、课下都必须说普通话,并把是否说普通话与年终考核、评优、评先等直接挂钩。
4、学生在校内学习及其他课外社会实践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。
5、学校经常性地组织全校教师进行语言文字培训。
6、每一位教师在日常理论学习摘记、论文、备课、板书中,必须写规范的语言文字。
7、普通话未达标教师不得竞聘上岗、评优、评职称。
8、在校内设置宣传标语牌及宣传橱窗,在教学楼、办公楼等公共场所设“请说普通话,请用规范字”的提示牌,使校园内形成人人都说普通话,都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。
9、学校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对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有突出表现的教师、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10、学校所用教材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,不得使用盗版教材。 |